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什么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什么

一、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什么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的计算问题,无需考虑到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额外费用因

素。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二、恶意透支的必要条件都有什么

首要的是,信用卡使用者意图以不合法、不道德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例如在明明知道自身缺乏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大规模的透支行为;或者是在未经合理规划和控制的前提下,任意地消耗和浪费所透支的资金。其次,当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收程序之后,如果该持卡人仍然未能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归还所欠的透支款项,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恶意透支的认定是什么

所谓的“恶意透支”,往往是指那些在持卡人自身具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采取故意违规的活动,从而达到

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之目的,违反了发卡银行所制定的借款额度或期限标准。更为具体地来看,若持卡人已经明确知晓其无法履行债务却依然进行大批量的贷款,肆无忌惮地消耗这些借贷资金,甚至在贷款之后选择逃逸、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追讨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视为“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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