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
一、代位权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
关于代位权之诉讼事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作出规定。
所谓“代位权”,即若债务人为逃避其应尽之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之从权益,以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之时,债权人有权寻求人民法院以自身名义,继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然而,代位权的行使并非任意,需满足若干特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存在;其次,债务人在面对其债权或与其债权有关的从权益时未予积极行使,致使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再次,债务人的债权需已届满期;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为专属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所能行使的代位权仅限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到期债权,超出部分不能享有。
在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必要成本和费用,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另外,如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成立,那么次债务人就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
二、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是什么机关
关于代位权诉讼问题,原告应当向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方面,所谓的“被告住所地”需特指债务人的实际居住地点。
这是依据民事审判中的常见管辖规则——地域管辖所设定的标准。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涉及到的债权债务契约以及次级债务关系皆源自于同一份合同,且在两份合同中均明确指定了各自的管辖法院,那么依照合同约定来决定管辖法院将更为合理。
但是倘若仅仅只有债务关系在合同中有约定,而次要债务关系却未提及,依旧应当以被告的住所地为基础来判定该案的应属法院。
因此,在判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时,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类复杂因素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考虑分析。
三、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代位权之诉乃以债权人之名义发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届满期限之后,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期之债权,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
在此类代位权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为债权人,被告方为次债务人,而债务人则被列为第三人。
值得关注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
在了解代位权诉讼规定是什么法律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在行使代位权诉讼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关键的环节,这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再者,当胜诉后如何确保债权的顺
